【导语】:《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政策依据:
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方便群众,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文件精神,现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办法作如下统一规范:
二、申领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5、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上述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影响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领办法: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一方属于杭州市户籍、一方属于省外户籍的两地婚姻夫妻(特指跨省婚姻,婚后居住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由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其他规定: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应当在独生子女14周岁前领取;因故未在14周岁领取的,1971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随时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登报声明遗失,由本人书面报告,经户籍地社区或所在单位证明,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可由其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补发新证。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的事实行为发生时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及时告知其生育管理地发证机关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取消其他享受待遇。
四、所需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2份;
2、双方身份证;
3、双方户口簿、子女户口簿;
4、《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5、《出生医学证明》;
6、《生殖健康服务证》;
7、《婚育情况证明》(婚姻状况发生变更时需由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
8、独生子女父(母)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五、申领程序:
1、前往户籍地社区计生服务室领取或到此(独生子女证申请表)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并填写。
2、前往双方工作单位或村(社区)审核盖章;
3、前往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并办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