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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确定?
依据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08年4月28日下发的《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溜车的;开关车门的;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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