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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买卖 |
内容 | 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买卖 |
法律依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申请程序 |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到纳税申报窗口办理契税手续,至契税缴费窗口缴纳契税; 3、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杭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业务联系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 注:1、房屋登记中的公证及监护事项规定,请参见《房屋登记中的公证及监护事宜须知》。 2、涉港、澳、台和外国人的房屋登记,请另行参照《涉港、澳、台和外国人办证须知》 |
办理要求 |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二份复印件以备办理契证及土地使用证)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购房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如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购房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指开发商已领取分证的)或所购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指开发商领取总证的); 4、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商品房系预售的,需提供商品房交接书原件); 5、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办证联或房产交付联原件; 6、如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7、若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准购证; 8、若付款方式为按揭现已结清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证明原件或预售商品房按揭注销证明原件或按揭注销受理单原件; 9、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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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表格下载] |
办理地点 | 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二、三楼 |
承诺时限 | 个人立等业务的,领证时间详见受理单提示栏,其他自受理单开具之日起11个工作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责任单位 |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
责任人员 | 王菊 |
联系方式 | 87036732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房屋所有权证 |
法律效力 | 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
收费 | 1、登记费: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经济适用房(住宅)(申请人承担)40元/每套;(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价费[2008]250号、杭价费[2008]203号和杭财综[2008]822号) 2、印花税5元/本;(根据国务院令[1998]第11号) 3、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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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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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单位 |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
联系方式 | 0571-87017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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