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对养老保险缴费的档次进行调整。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适当调整,现就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调整制度名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
从2015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六个档次调整为十三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1500元、2000元。各统筹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调整确定,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杭州市主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十三个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缴费档次选择100元、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4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500元、6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700元、8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900元、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选择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
三、调整转移衔接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作相应调整,统一按浙人社发[2014]93号文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2014年底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继续按原转移衔接相关规定执行,可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主城区户籍,年满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继续缴费的,可继续按《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调整个人账户继承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的财政缴费补贴余额及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调整丧葬补助费发放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向死亡人员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补缴条件并办理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落实,按照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修订与完善;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严格基金监督和财务制度落实;要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扩大宣传和参保覆盖面,不断提高经办管理与服务水平,指导督促所属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立社会保险工作专人负责制,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有关业务办理和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要积极推进征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等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平稳有序推进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轨。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 日起执行,其中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的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及事项,仍按《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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