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业务 条目 | 所需材料 | 办理流程 |
1 | 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见身份证明的备注,下同); (三)购车发票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参见机动车来历证明的备注,下同);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挂车除外)。原件丢失的,提供其他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如在强制保险凭证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上述原件; (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 (七)申请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需提交使用性质证明原件;申请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租赁车还需提交交通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还需提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浙江省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 (八)车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 (十)《浙江省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 (十一)《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十二)《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车辆为小客车的)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需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业务受理; (三)确定号牌号码; (四)缴费; (五)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临时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选择邮寄号牌的,由牌照制作中心邮寄号牌,邮费到付; 选择号牌自取的,在10个工作日后,凭缴费发票及临时号牌至受理点领取) |
备注
| 1、杭州为限牌地市需提交《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车辆为小客车的) 。
| 2、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6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3、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4、部分新车须进行参数维护,须到市所二号大厅进行实车到查,查验、核定。 5、需提前缴纳购置税、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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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见身份证明的备注); (三)购车发票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参见机动车来历证明的备注);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挂车除外)。原件丢失的,提供其他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如在强制保险凭证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上述原件; (六)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 (七)申请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需提交使用性质证明原件;申请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租赁车还需提交交通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还需提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浙江省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 (八)车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 (十)《浙江省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 (十一)《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十二)《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车辆为小客车的)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需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业务受理; (三)确定号牌号码; (四)缴费; (五)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临时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选择邮寄号牌的,由牌照制作中心邮寄号牌,邮费到付; 选择号牌自取的,在10个工作日后,凭缴费发票及临时号牌至受理点领取;进口摩托号牌在县级车管所领取。) | |
备注
| 1、杭州为限牌地市需提交《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车辆为小客车的) 。
| 2、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6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3、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4、部分新车须进行参数维护,须到市所二号大厅进行实车到查,查验、核定。 5、需提前缴纳购置税、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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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改变车身颜色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车身颜色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五)车辆; (六)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供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缴费; (四)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 |
备注
| 1、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2、涉及广告车身颜色变更须先到城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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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更换发动机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发动机号拓印膜); (四)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六)车辆; (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八)更换发动机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一)车辆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二)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三)业务受理; (四)缴费; (五)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车辆可在相关县级车管所进行查验, 业务受理在上述(一)、(二)办理点办理。) | |
备注
| 1、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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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更换车身车架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四)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六)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 (八)《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车辆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三)业务受理; (四)缴费; (五)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车辆可在相关县级车管所进行查验, 业务受理在上述(一)、(二)办理点办理。) | |
备注
| 1、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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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更换后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五)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非免检车型); (七)车辆; (八)《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需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业务受理; (三)缴费; (四)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 (一)市车管所 | |
备注
| 1、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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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变更使用性质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四)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的还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 (六)车辆; (七)《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小客车车辆使用性质由营运变更为非营运) (八)《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缴费; (四)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车辆可在相关县级车管所进行查验, 业务受理在上述(一)、(二)办理点办理。) | |
备注
| 1、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 2、申请或退出预约出租客运使用性质的,无需查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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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所有人住所迁出辖区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转入地暂住的内地居民,需提供转入地的居住证明); (三)行驶证原件、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五)《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六)车辆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缴费; (四)现场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临时号牌,相应时间内领取档案,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 (一)汽车城、元通、华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二)国产摩托车类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辖区在各县级车管所。 | |
备注
| 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该业务前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同时应确保车辆符合转入地环保排放标准;
| 2、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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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共同所有人变更(夫妻间车辆变更)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三)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一)业务受理; (二)缴费; (三)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 (一)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除外) | |
备注
| 车辆为小客车的,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且变更后所有人(转入方)名下无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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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备案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缴费; (三)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除外) | |
备注
| 相关事项变更证明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公安户政部门出具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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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其他-02155-000)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各社区交管服务站。 (五)面签注册后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 |
12 | 发动机号码变更备案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五)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还需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发还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 (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发动机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经查验岗查验无被凿改嫌疑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 (二)业务受理; (三)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除外) | |
备注
| 1、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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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机动车转入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机动车档案;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六)《浙江省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 (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八)车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十)车辆 (十一)《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车辆为小客车的) | (一)携带机动车档案并将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缴费; (五)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临时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选择邮寄号牌的,由牌照制作中心邮寄号牌,邮费到付; 选择号牌自取的,在10个工作日后,凭缴费发票及临时号牌至受理点领取;进口摩托车号牌在各县级车管所领取。) | (一)汽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二)国产摩托车类机动车转入在各县级车管所。 (三)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可在各县级车管所进行查验,业务受理到汽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 |
备注
| 1、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 2、交通调控办:《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车辆为小客车)
| 3、环保部门:《机动车转移环保标准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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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辖区内转移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七)车辆; (八)《浙江省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 (九)申请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需提交使用性质证明原件;申请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租赁车还需提交交通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还需提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浙江省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 (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十一)《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车辆为小客车的)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确定号牌号码; (四)缴费; (五)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临时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选择邮寄号牌的,由牌照制作中心邮寄号牌,邮费到付; 选择号牌自取的,在10个工作日后,凭缴费发票及临时号牌至受理点领取。) | (一)汽车城、元通、华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二)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车辆可在相关县级车管所进行查验, 业务受理在上述办理点办理。) | |
备注
| 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该业务前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2、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3、《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车辆为小客车)
| 4、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法院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议离婚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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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辖区外转移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转入地暂住的内地居民需提供转入地的居住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七)车辆; (八)《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缴费; (四)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临时号牌,相应时间内领取档案,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 (一)汽车城、元通、华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二)国产摩托车类机动车的辖区外转移在各县级车管所办理 (三)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可在各县级车管所进行查验,业务受理到上述(一)办理点办理。 | |
备注
| 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该业务前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同时应确保车辆符合转入地环保排放标准;
| 2、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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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抵押登记 |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具备办理资质的银行。 | |
备注
| 1、如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均为个人的,应双方同时到场。
| 2、抵押合同需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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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解除抵押登记 |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五)《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具备办理资质的银行。 | |
备注
| 如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均为个人的,应双方同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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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回收注销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 (五)《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当提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六)《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 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 (二) 业务受理; (三) 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 (一)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除外) | |
备注
| 属于报废回收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续业务由回收企业办理。如涉及使用原号牌号码的,应将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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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灭失注销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 (五)属于灭失的,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和灭失证明原件; (六)《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 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 (二) 业务受理; (三) 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 (一)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除外) | |
备注
| 灭失证明指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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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注销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 (五)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海关监管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六)《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 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 (二) 业务受理; (三) 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 (一)市车管所 | |
21 |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注销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 (五)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六)《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 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 (二)业务受理; (三)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一)市车管所 | |
22 | 依法撤销的注销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 (五)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六)《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 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 (二) 业务受理; (三) 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 (一)市车管所 | |
23 | 达到报废标准被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注销 |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提供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五)《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六)机动车号牌 | (一) 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 (二) 业务受理; (三) 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 (一)市车管所 | |
24 | 补换领行驶证 |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换领行驶证的,还需将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交回;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缴费; (三)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各社区交管服务站; (五)面签注册后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 |
注
| 特殊情形下极少数老旧车辆因系统中无相关车辆照片,需车辆开来重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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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补换领号牌 |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换领号牌的,还需将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交回;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缴费; (三)领取临时号牌。 (选择邮寄号牌的,由牌照制作中心邮寄号牌,邮费到付; 选择号牌自取的,在10个工作日后,凭缴费发票及临时号牌至受理点领取。)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各社区交管服务站; (五)面签注册后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 |
备注
| 机动车自注册之日起补领号牌连续四次(含四次的),将对此类车辆列入嫌疑补牌。该嫌疑需由车管处法制员审批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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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补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开至车管所进行查验,属于首次申领登记证书的需提供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四)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车辆无法提供登记证书需补领的,还需提交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属于首次申领登记证书的可由代理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一)车辆开至受理点进行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缴费; (四)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系遇到司法拍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车辆无法提供登记证书需补领情形下办理。) (三)国产摩托车类机动车的补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和其他类机动车的查验可在各县级车管所; | |
备注
| 1、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需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
| 2、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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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缴费; (三)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仅限国产摩托车类机动车)。 | |
28 | 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各社区交管服务站; (五)面签注册后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 |
备注
| 必须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若系统内显示保险已过期的,还需提交有效的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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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开至各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四)生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在上一检验周期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交。 (五)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六)《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检测机构业务受理; (二)车管部门远程核发; (三)领取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一)各检测机构 | |
备注
| (一)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二)申请前需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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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本地委托至外地) |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各社区交管服务站; (五)车管远程服务中心电话88945680。 | |
备注
| 浙江省内车辆(除摩托车类机动车)实行通检,无需办理委托检验,申请前需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大型客车和校车不能办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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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外地委托至本地) |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开至各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五)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六)如为外省车辆,需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 机动车开至各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二) 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 (一)各检测机构 | |
备注
| (一)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二)申请前需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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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6年免检车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一)《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生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五)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六)《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七)属于委托年检的外省车辆,还需提交《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各社区交管服务站。 | |
备注
| 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申请前需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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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销售的机动车核发临牌 |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凭证; | (一)提交材料; (二)缴费; (三)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 (一)市车管所(二)各县级车管所 | |
备注
| 需要多次申领临时号牌的,核发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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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牌 |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凭证; (四)机动车来历证明。 | (一)提交材料; (二)缴费; (三)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 (一)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各社区交管服务站; (五)具备发放资质的相关汽车销售单位。 | |
备注
| 需要多次申领临时号牌的,核发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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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核发临牌 |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凭证; (四)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 (一)提交材料; (二)缴费; (三)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 (一)市车管所 | |
36 | 特型机动车核发临牌 |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凭证; | (一)提交材料; (二)缴费; (三)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 (一)市车管所 | |
37 | 校车标牌核发 | (一)《校车标牌领取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原件和复印件; (六)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原件和复印件; (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校车标牌。(非专用校车,还需领取新的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发生变化的,还需领取新的检验合格标志。) | (一)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 | |
38 | 补换领校车标牌 | (一)《校车标牌领取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原校车标牌 | (一) 业务受理; (二)领取新的校车标牌。 | (一)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 | |
39 |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变更备案 |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机动车开至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机动车开至车管所进行查验; (三)业务受理; (四)缴费; (五)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 (一)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 | |
40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核发 | (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 (二)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三)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部门留存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五)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需提交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机动车开至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机动车开至车管所进行查验; (三)业务受理; (四)领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一)市车管所 | |
41 | 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 (一)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 | |
42 | 新能源客车专用标识发放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符合杭州市相应新能源客车标准的); (三)《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新能源客车专用标识。 | (一)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 (三)相关交管服务站。 | |
备注
| 杭州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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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车辆查封、解封 | (一)公函;(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 (一)业务受理 | (一)市车管所 | |
备注
| 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解封、扣押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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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来历凭证原件;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 | (一)车辆查验。 (二)业务受理,核对资料齐全有效,且车辆符合省经信委发布《目录公告》。 (三)领取牌证。 | (一)非管所 (二)滨江大队长河中队服务站 (三)下沙大队白杨中队服务站 (四)路顺、宝来、华冬、德东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 (五)余杭车管所理想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警大队余杭中队车驾管服务窗口、交警大队瓶窑中队车驾管服务窗口。 | |
备注
| 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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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杭州市城区残疾车车主守法诚信驾车承诺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出厂合格证; (六)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七)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人提供监护人一寸照片2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残联签署的意见和出具的证明。 | (一)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 (二)车辆查验,拍摄人车合照。 (三)业务受理,核对资料齐全有效,且车辆符合省经信委发布《目录公告》。 (四)领取牌证。 | 由市残联牵头组织购买,交警部门统一提供上牌服务。 | |
备注
| 车辆查验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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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异地营运货车的备案(其他-02153-000) | (一)机动车辆行驶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程运输车特许通行证(工程运输车); (三)使用单位和车主身份证明,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信息登记表》; | 1、车辆使用单位向所在辖区交警大队申请。 2、对车辆和相关资料进行检验和审核。 3、签订《车辆和驾驶人安全行车管理目标责任书》,核发《车辆备案登记证》。《车辆备案登记证》需定期换证,一车一证。 | 各属地交警大队、中队 | |
备注
| 1、保持车况良好,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车辆行驶证、号牌、保险等相关手续凭证齐全。对技术状况差的车辆,应上线检测。
| 2、车辆状态正常,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未处理等其它异常状态。
| 3、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还须取得“工程运输车特许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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