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补贴标准的职工。
补贴范围
(1)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称为“老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人*(住房补贴面积-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
(2)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称为“新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目前补贴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按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口径)的25%。
住房补贴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资金的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单位核实,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和使用住房补贴资金:
(一)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已付不低于购房款30%的首付款且购房合同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由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直接划转到售房单位,并监督使用,不得提取现金。对1999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自住住房且已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给予提取。
(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用于参加购房贷款的,在银行办理完提前或部分提前还款的手续后,由管理中心将其住房补贴资金以转帐方式划入到申领人(借款人)的还贷帐户内,直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贷款。
(三)职工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规划部门的批文及新建、翻建、大修的工程合同,可申请使用。
(四)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提取其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本息余额。
(五)职工调离本市的或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在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可提取其个人帐户内按实际工作年限核定的住房补贴资金。
(六)职工死亡的,在死亡的次月,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该职工的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提取其职工个人帐户内按实际工作年限核发的住房补贴资金。
(七)满足第十二条(一)、(二)、(三)的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的金额均不大于购、建房款的总额。
第十三条符合本暂行规定、工作未满二十年的职工,在提取住房补贴资金时,由单位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核定住房补贴资金。若职工预支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资金,需提供职工和所在单位签定的借款协议,借支部分在职工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暂行办法使用住房补贴资金时,在征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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