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经淳安县政府同意,完善《淳安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增加低收入农户种植水稻、养殖生猪、大蒜、生姜、辣椒、豆类等补助政策以及村集体发展水稻种植产业类扶持政策。同时为落实“六稳六保”决策部署,鼓励农户种植水稻,将疫期早稻政策延续到晚稻。
为加大精准扶贫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低收入农户自主发展积极性,提高产业发展资金绩效,切实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1.全县每年动态调整认定并录入浙江省扶贫信息管理的低收入农户(包括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经济困难户)。
2.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各类经营主体。
二、扶持内容
鼓励低收入农户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的短、平、快增收项目:
1.扶持“中药材、茶叶、油茶、干水果、番薯、蚕桑、中华蜂、大蒜、生姜、辣椒、豆类”等特色种养业所需的种子种苗和肥料;
2.农产品、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等加工设施设备;
3.屋面光伏和与农业产业基地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等。
4.种植水稻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等;
5.养殖生猪所需的仔猪、饲料等。
每户低收入农户同一项目就高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三、扶持标准
1.低收入农户新发展种养殖产业项目和原产业提升项目,根据种养规模、成效实行以奖代补,每户财政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可多种产业合计)。
2.低收入农户新购置农产品、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等加工设施设备,凭正式发票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80%,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支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通过吸纳土地、资金等要素入股或就业等方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对扶持带动能力强、帮扶成效明显的经营主体按当年实际支付低收入农户收入(包括股金、租金、工资、农产品销售收入等)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代养低收入农户生猪的,需签订委托代养生猪协议,可享受低收入农户生猪扶持政策,经营主体须支付低收入农户每头不低于800元的收益。
4.鼓励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屋顶光伏和产业基地增收项目,按每个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村集体新增种植水稻产业基地,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8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产业基地劳务用工优先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低收入农户,项目产生的效益40%必须分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低收入农户。
5.鼓励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对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产业和屋面光伏等项目,按不低于每个项目实际总投入额的60%给予补助。
淳安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补助标准明细表
项目类型 | 产业名称 | 规模(无需连片) | 补助标准 | ||
新建产业 | 原产业提升 | 林下经济 | |||
种植类 | 覆盆子 | 1亩及以上 | 1000元/亩 | 200元/亩 | / |
前胡 | 5分及以上 | 800元/亩 | / | 600元/亩 | |
黄精 | 5分及以上 | 2000元/亩 | / | 1200元/亩 | |
三叶青 | 5分及以上 | 2000元/亩 | / | 1200元/亩 | |
菊花 | 1亩及以上 | 800元/亩 | / | / | |
其他中药材 | 5分及以上 | 根据每亩实际投入种子种苗的成本给予不高于60%的补助。 | |||
茶叶 | 1亩及以上 | 1000元/亩 | 300元/亩 | / | |
油茶 | 1亩及以上 | 1200元/亩 | 300元/亩 | / | |
干水果 | 1亩及以上 | 1200元/亩 | / | / | |
番薯 | 1亩及以上 | 300元/亩 | / | / | |
水稻 | 3分及以上 | 1200元/亩 | / | / | |
大蒜 | 1亩及以上 | 500元/亩 | / | / | |
生姜 | 1亩及以上 | 500元/亩 | / | / | |
辣椒 | 1亩及以上 | 500元/亩 | / | / | |
豆类 | 1亩及以上 | 300元/亩 | / | / | |
养殖类 | 中华蜂 | 5桶及以上 | 200元/桶 | / | / |
蚕桑 | 1张及以上 | 500元/张 | / | / | |
生猪 | 5头及以下 | 500元/头 | / | / | |
新购、新建加工设施设备类 | 农产品、来料加 工、民族手工业等加工设施设备 | 按不超过购置金额或实际投入金额的8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
来料加工类 | 来料加工业 | 根据“小康计划”中的具体补助标准实施 | |||
经营主体带动类 | 农产品销售,土地、厂房租金 | 对扶持带动能力强、帮扶成效明显的经营主体按当年实际支付低收入农户收入(包括股金、租金、工资、农产品销售收入等)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光伏产业、产业基地类 | 屋顶光伏发电、农业基础设施 | 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补助,产业基地劳务用工优先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低收入农户,项目根据帮扶资金总投入产生的效益40%必须分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低收入农户。 | |||
村集体新增水稻种植类 | 水稻种植基地 | 对新建水稻种植基地改造所需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按照总投资额80%的比例给予补助;水稻种植基劳务用工优先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低收入农户,扶贫资金投入占比产生收益的40%必须分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低收入农户。 |
注:产业发展需符合县级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
四、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确定分管领导及业务专干,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行政村村干部、驻村干部、全体低收入农户,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严格标准,认真做好低收入农户产业扶贫项目的申报、调查汇总、验收、公示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以确保每个项目的实施都能扎实推进,扶持对象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增收。
2.严格申报程序。实施产业发展类项目的低收入农户、经营主体和村集体可随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分别填写《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附2)、《淳安县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附3)以及《淳安县年度扶贫产业增收项目计划申报表》(附4),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申报有困难的低收入农户,村干部、驻村干部和结对干部要及时帮助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申报情况,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立项。
3.加强项目管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立项后,产业增收项目要及时组织实施。结对干部、驻村干部、村干部要加强对实施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动态监督。低收入农户在完成产业发展项目后,村负责人要及时上报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技术人员和相关干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表》(附5)。光伏项目和产业基地增收项目按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4.强化资金监管。每年统筹中央、省、市和县各级扶贫资金,从中安排部分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按当年低收入农户数和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年初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统一下达项目计划,年终再根据各乡镇申报项目的验收结果及补助金额的核实情况,经所属乡镇和低收入农户所在村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淳安县扶贫产业增收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附6)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扶持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凡低收入农户、经营主体和村集体虚报、冒领产业发展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奖补资金,并将该低收入农户、经营主体或村集体列入负面清单管理,1-3年内不再安排帮扶项目;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同时,各乡镇要建立扶贫产业发展增收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台帐(包括各类项目申报表、验收表、购买加工设备发票、项目实施前照片、过程照片、验收照片、公示照片以及经营主体补助低收入农户收入相关票据和协议合同等) 。
附:关于完善《淳安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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