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根据私有住宅所在区域范围确定。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费。
私有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根据私有住宅所在区域范围确定。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费。
(二)由补偿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各区域范围对应的标准支付1倍临时过渡费。
(三)临时过渡人数按被补偿人家庭符合安置条件的实际人数确定。
(四)临时过渡时间计算标准:
1.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人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第12个月止。
2.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人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计算至正式安置后第4个月止。临时过渡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3.属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过渡费。
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施行前征收的私有住宅住户现仍在外过渡的,其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已一次性发放搬家补贴费的除外。市政府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每2—3年公布一次相关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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