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助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深化我市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现就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不同年龄情况、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结合本地实际,为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提供保障,逐步形成合理保障梯度。
(二)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立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建设,优先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需求,为老年人自愿、就近选择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三)志愿服务,社会参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通过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提供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互联网+养老”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施数字支付、统一支付模式,实现数据归集和闭环管理。
二、形式和标准
(一)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作为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二)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高龄普惠服务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两类服务就高享受)。主城区(本文指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按照下述标准实施,非主城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
高龄普惠服务:主城区在智慧呼叫服务基础上,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40元电子津贴;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电子津贴。智慧呼叫服务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升全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9〕100号)执行。
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主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330元电子津贴。
(三)各地应充分挖掘为老服务资源,将目前已有的居家机构运营服务、社区助老员走访探视、助餐等服务进行整合,加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时间银行”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四)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护理补贴和家庭养老床位补助等不叠加享受。各区、县(市)应加强统筹、制定细则,做好现有政策过渡衔接及中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
三、办理程序
(一)信息录入。高龄照料服务无需申请,户籍地民政部门应主动发现并确认享受对象。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二)受理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受理。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按规定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局。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四)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未予批准的,由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五)清退。养老服务专户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市)民政局应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并停止使用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效。
四、其他事项
(一)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以满足老年人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各地民政部门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养老服务。探索电子津贴抵缴入住本市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服务开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长期住院老人在本市医疗机构使用电子津贴抵扣护工服务费用试点。
(二)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可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评估,电子津贴发放按照户籍地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民政部门应择优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并通过告示、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老人选择服务提供便利。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回避,评估机构与服务实施机构的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或者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从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行政区域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有关的工作。
(五)按规定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首次评估费用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保障。老年人再次评估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复核评估维持原结果的,评估费用由老人自理,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
(六)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实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年人服务保障,通过实施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幸福养老示范区建设。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应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对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予以适当资金补助。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基层工作人员培训,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媒介对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进行宣传、解释,使老年人及家属知晓制度内容和办理程序,营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杭民发〔2019〕4号)第三章“养老机构补助”第十一条第2款“日常运营补助”自2021年1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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