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5年内有被列入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行为, 存在失信记录的,扣40分/次。
关于“个人信用”指标(由市发改委信用办提供)
一、积分规则
5年内有被列入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记录的,扣40分/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扣80分/次。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备注:1.同一行为被多项指标减分的只计减分最高分,不累计减分。2.失信行为界定详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二、印证材料
无需材料。
【温馨提示】
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对其已获得的公共服务及权益由积分应用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申请人存在隐瞒、欺骗、违反承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其有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 条规定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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