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条件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籍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温馨提示:居民身份证业务已实现“全省通办”,浙江省户籍人员可以到杭州市内任一派出所窗口申请办理。另外,长三角区域(江浙沪皖)也可以在杭州市内任一派出所窗口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户籍在长三角区域(江浙沪皖)以外的省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办理材料
(1)基本材料:
已满16周岁的,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领
未满16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其中,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的材料,通过系统查询和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监护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2)照片要求:
请前往现场进行拍照(请身着深色衣服);居民身份证人像照片需符合制证标准要求,目前不支持自己提供类似人像照片作为居民身份证使用照片
办理流程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详细流程: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照相→录指纹→付款→等待身份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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