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金融人才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材料申报时间为8月1日至8月15日,认定结果有效期3年,每满一年需要重新备案登记,备案流程与认定流程基本一致,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层次人才认定。
关于深化金融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健全完善与金融人才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加快集聚和发展高质量金融人才队伍,根据《 关于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城区实施意见》(上委〔2021〕32号)文件精神,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区高层次金融人才集聚规模超1000人,其中包括金融顶尖人才20人、金融领军人才50人、金融高级管理人才200人、金融青年人才800人,以及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20人以上,逐步打造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人才队伍。基本完成与金融人才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在长三角区域有较大影响力的金融人才高地。
二、工作举措
(一)机制保障
1.完善主要领导抓金融人才工作机制。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专题研究金融人才工作,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重要议题。结合年度“一把手”抓党建人才工作述职,开展金融人才工作年度述职评议。完善区领导联系挂包高层次金融人才制度,定期上门走访服务,推进重要人才项目落地,协调解决人才“关键小事”。
2.完善金融人才管理评价机制。完善金融人才评价标准,构建以业绩贡献为核心,涵盖专业知识结构、业务能力水平、从业资质经历等内容的人才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金融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建立金融人才分类数据库,给予金融人才相应待遇。实行失信惩戒和负面清单制度,将金融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评定、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3.建立金融企业“党建+人才”工作机制。探索开展金融企业将人才工作纳入党组织工作内容,策划开展金融企业“党建+人才”开放式活动,组织开展专门针对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培训班。在助力区域发展和“争双强、当先锋”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金融人才,作为“两代表一委员”推荐对象;属于党员或党组织负责人的,作为“两优一先”等荣誉评选对象。
(二)政策保障
1.个人资助专项。对经认定的金融顶尖人才、金融领军人才,按个人薪酬地方贡献的100%给予资助,薪酬标准上限为500万元;对经认定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按个人薪酬地方贡献的80%给予资助,薪酬标准上限为300万元;对经认定的金融青年人才,按个人薪酬地方贡献的60%给予资助,薪酬标准上限为150万元。
2.资格认证专项。鼓励金融人才参加北美精算师(FS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国际通行的金融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对取得资格认证的,经申请可获最高5万元补助。
3.中介引才专项。拓宽金融高端人才引进渠道,鼓励金融企业面向海内外市场化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对引进金融人才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机构实施资助(引进前需报备区金融办),每引进一名金融顶尖人才、金融领军人才,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
4.其他服务保障。对经认定的各类区级金融人才以及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协调办理子女入学、落户等手续,优先保障人才公寓(金融顶尖人才可享受Ⅰ类5000元/月、金融领军人才可享受Ⅱ类3000元/月、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青年人才可享受Ⅲ类1000元/月的租金补助),经认定的杭州市高层次人才每两年可参加一次疗休养、每年可享受健康体检等服务。
三、金融人才认定流程
(一)材料申报。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需逐项上传至上城区金融人才分类认定管理系统(http://218.108.108.210:8080/FIDMP/),《上城区金融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需提交纸质盖章件三份。
(二)属地受理。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单位所在街道进行受理。属地负责对上城区金融人才分类认定管理系统受理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材料不完整的予以退回,材料完整的予以通过,并在系统内完成预审操作。同时在公司提交的纸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整理汇总后报送区金融办。
(三)专家评审。区金融办对照《上城区金融人才分类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提出认定意见。
(四)会议审议。认定结果经区委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
四、附则
1.本意见所指的金融人才,其所在机构(企业)要求注册地址和财政级次在上城区并属于中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组织以及金融投资企业、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研究服务机构等。
2.金融人才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材料申报时间为8月1日至8月15日,认定结果有效期3年,每满一年需要重新备案登记,备案流程与认定流程基本一致,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层次人才认定。
3.金融人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申请认定及认定结果有效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认定资格,追缴收回已拨付的资助或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因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3)查实存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4)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
4.本意见由区委人才办、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2020年度金融人才认定及政策兑现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