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续租或合同租赁终止后的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办理的一项非行政许可的备案业务。
区域 | 地址 | 受理接待时间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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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分中心 | 象山社区368号2楼K4窗口 | 08:30-11:30、13:30-17:00 | 81109611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主要类型
新增登记备案:
指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新增登记备案。
变更登记备案:
指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原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改变租赁期限或租赁价格的,应当地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
延续登记备案:
指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合同内容仅限于续租期限或租金发生,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延续登记备案。
注销登记备案:
指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因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解除租赁关系,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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