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岛市来浙返浙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通知。
浙 江 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省疫情防控办〔2020〕123 号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期,山东省青岛市出现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为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各项措施,切实防患于未然,全力巩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成果,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做好青岛市来浙返浙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2020年9月27日以来有青岛市旅居史的人员,在来浙返浙后要求其提供到达目的地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 绿码,经核验后,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对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信息的,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引导其到综合服务点等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者,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
二、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抓紧开展青岛市来浙返浙人员排摸工作,及时下发数据信息。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对近期有相关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排查力度,加强健康管理,督促核酸检测阴性者做好14天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出现发热等异常症状及时就医并报告。继续密切关注青岛市等地区疫情形势,根据疫情风险等级动态调整防控措施。
三、各地要加强信息核查和登记管理工作,要求青岛市来浙返浙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或所住宾馆报告,并落实个人报告承诺制度,确保如实提供活动轨迹和个人健康状况。对因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加强柔性服务,对经核酸检测阴性的人员,各地不得拒绝其入住社区、宾馆,不得随意加码采取不必要的管控措施。
四、各地要坚持“人物并防”防控策略,加强对冷链食品、重点场所环境、重点人员新冠病毒监测工作,按规范开展采样,及时做好结果上报及后续处置等工作,严防疫情反弹。
五、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医院内感染和聚集性疫情,严格监测报告工作,不断提升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公众出行引导,原则上近期非必要不前往青岛市;如必须前往的,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从青岛市返回后,要按照我省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执行。
浙 江 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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