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日前,杭州信用办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各隐瞒病史等情形列为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将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
监管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管理机制
1.建立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存在个人因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
2.建立失信信息的共享机制。公安机关负责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日归集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其记入个人公共信用记录,并共享至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建立失信信息的公示机制。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通过“信用杭州”网站、移动应用终端等多种方式对个人瞒报疫情等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
二、妥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4.实施行政联合惩戒。各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对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瞒报疫情等情形的主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采取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5.鼓励市场联合惩戒。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对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瞒报疫情等情形的主体采取降低优惠、提高保证金、取消交易等约束措施。允许钱江分评估模型将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瞒报疫情等情形的主体,进行降分处理。
6.支持社会公众约束。支持公共媒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奖惩,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公共渠道,挖掘瞒报疫情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举报瞒报疫情情况,完善社会公众举报途径和方式。
7.从严实施信用修复。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在实施信用修复过程中应当从严处理瞒报疫情等情形,从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允许修复。满1年以上的,应当将签署和公开信用承诺书、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为必要修复条件。
三、完善保障机制
8.抓好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严格落实相关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应用大数据技术,精准管理、协调联动、提升效能。
9.保护个人隐私。严格按照规定健全完善并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机制,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10.加强督导督查。市信用管理部门要做好实施意见落实的督导工作,坚决杜绝惩戒过度、信息滥用和不作为等情形,及时通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问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