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想养狗,要及时为狗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为狗狗登记。《条例》规定,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关于公布舟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舟山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及大型犬标准(不包括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予以通告。
一、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
1.西藏獒犬及其他獒犬类; 2.德国牧羊犬; 3.罗威纳犬; 4.圣伯纳犬; 5.大丹犬; 6.高加索山犬; 7. 伯恩山犬; 8. 阿富汗猎犬; 9.牛头梗; 10.拳师犬; 11.寻血猎犬; 12.灵缇犬; 13.美国斯塔福梗; 14.日本土佐犬; 15. 比特犬; 16.杜高犬; 17.意大利卡斯罗; 18.威玛猎犬; 19. 英国马士提夫犬; 20.菲拉.巴西里罗犬; 21.纽芬兰犬; 22.波音达猎犬; 23.川东猎犬; 24.荷兰毛狮犬; 25.马洛昆斗牛犬; 26. 中亚牧羊犬; 27.西班牙斗牛梗; 28.爱尔兰雪达犬; 29. 纽波利顿犬; 30.比利牛斯獒犬;31.凯利蓝梗;32.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以上犬只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
二、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标准。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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