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杭州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情形有哪些?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拓展信息——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进一步完善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人员培训,按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分级护理标准开展服务。
加强供养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4。合理确定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并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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