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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
2026-01-09 14:16 【我要纠错】

【导语】:残疾人证实行实名制,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各级政府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工作科学管理和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证实行实名制,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各级政府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向县级残联组织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省、市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县(市、区)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及残疾评定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残联审定并公布本市残疾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残机构”),报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备案;每三年对评残机构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备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负责向市推荐本行政区域内具备残疾评定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医院为评残机构。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和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当地残疾评定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对残疾人证核发的相关监督工作,落实残疾人证核发所需经费。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都应共同成立并组织管理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残疾评定专家库和残疾评定监督小组。

  第六条 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是从事残疾评定管理的专业性组织,由本级评残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下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接受上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下设联络办公室,设在同级残联内,负责相关日常工作的具体协调联络。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残疾评定专家及残疾评定相关工作骨干人员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培训,负责对全省残疾评定质量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指导、评估。

  市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已经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复评后仍有异议的复(终)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落实质量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指导、评估、检查、监督。

  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残机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复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残机构落实残疾评定质量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指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七条 残疾评定专家库由同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组建和管理。残疾评定专家库内专家应由本级医疗机构相关医学专家组成。各残疾类别的评定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县级应不少于1人,省市级应不少于2人。

  第八条 残疾评定监督小组由同级残联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建立,由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疗行风监督员、残疾人及其亲友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等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本地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评残机构应成立残疾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机构残疾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残疾评定领导小组下设残疾类别评定专业组。残疾评定领导小组由评残机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残疾类别评定专业组组长和相关科室骨干人员担任组员。各残疾类别评定专业组由本评残机构内2-3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组成,负责本类别残疾评定工作。

  第二章证件标准

  第十条 残疾人证是指第二代残疾人证(纸质证)和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第二代残疾人证(纸质证)和第三代

  第十一条第二代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标识面印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字样;标识面红色背景色为视力残疾人证,蓝色背景色为非视力残疾人证(样式见附件2),信息面印有照片、姓名、证号(残疾人证号)、发证日期、二维码、制发单位、服务热线、盲文触摸点;二维码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残疾类别代码、等级代码、户籍所在地行政区划(到村级)等。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的具体制作标准等另行发文。

  第三章证件办理

  第十三条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4)。

  第十四条 申请。申请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县级残联申办残疾人证,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及《评定表》相关信息。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申请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的还需提供358×441像素的电子照片;

  4.因病因伤致残的须提供医院病历;

  5.其他必需的材料。

  残疾人证一般由申请人本人申请办领。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残疾人证,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材料。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他人代办,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办理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代办人可视为联系人。对申领残疾人证有异议的及办证部门认为其他情况的,由申请人本人到申请办证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或县级残联提出申请,或由县级残联上门核查。

  第十五条受理。乡镇(街道)、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定。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时,评定医师应核对申请人身份及递交的相关疾病诊疗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残疾评定。

  评定医师应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的意见,由评定专业组讨论无异议后在《评定表》上填写评定结论并集体签字确认,经评残机构领导小组审核后加盖残疾评定专用印章,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定表》反馈至县级残联。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高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参与评定的医师均应在《评定表》上签字,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残联收到《评定表》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残疾评定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卧床不起(疑似为重度肢体残疾且家属无能力陪护)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上门评定。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报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由县级残联按就近原则选择评残机构,由评残机构组织安排评定医师等相关人员入户进行残疾评定。

  第十七条 复评、终评。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残疾人证或评定结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残联提出复评申请,并由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本级专家库内相应专家开展复评。如县级复评后仍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复评结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残联提出终评申请,县级残联向市级残联上报申请,市级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本级专家库内相应专家开展终评,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复评、终评时原评定医生、申请人的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应予以回避。

  对于维持原评定结果的,复(终)评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作出新的评定结论的,复(终)评费用由县级残联承担。

  第十八条 公示。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以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为原则,征得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情况下(附件5),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附件6),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到期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出具公示结果。

  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按规定要求需要公示,但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不愿公示的,不予发放残疾人证。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处理。经核查无问题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残疾标准、受理程序且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县级残联理事长在《评定表》内签字审批,加盖公章,并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不予入库。对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相关材料留存。县级残联须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制证、发证。各县(市、区)残联应根据核准的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按照残疾人证的印制和规格标准制证。第二代残疾人证须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加盖钢印。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须在集成电路芯片内录入身份识别等信息。残疾人证完成制作后,由县级残联委托乡镇(街道)残联将残疾人证直接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存档。县级残联应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完整材料完整存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证件使用。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三条 动态核查。在残疾人证十年有效期内,县级残联应对当地残疾人证进行一次审验核查,按照残疾评定的程序,重点对残疾等级等进行复核。乡镇(街道)、县级残联应结合日常工作实行残疾人证动态更新管理,并受理实名举报。对发现残疾状况有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县级残联可要求持证残疾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经审验核查或重新评定残疾状况有变化的,应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免费换发新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换发新证日期计算。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审验复核或重新评定超过半年的,县级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二十四条 证件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后持证残疾人需在六个月内提出换领申请,乡镇(街道)、县级残联有义务提前通知持证人换领,期满免费换领新证;换领新证时,可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换领证时应及时收回和统一销毁旧证,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乡镇(街道)、县级残联通知换领后,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换领超过半年的,县级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的,须在距前次评定满十二个月后向乡镇(街道)或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同意后到评残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状况有变化的,县级残联根据评残机构评定结果收回原残疾人证,免费换发新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经重新评定发放的残疾人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换发新证日期计算。残疾人证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向县级残联申请免费换领。有效期内换领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的,应携持证人本人身份证、原残疾人证,到县级残联申请换领。

  第二十五条 证件补领。残疾人证遗失的应及时申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申请人应携持证人本人身份证和申明作废证明材料,到县级残联申请并免费补领新证。补领残疾人证时,如残疾评定信息准确完整的可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同时应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遗失的残疾人证信息,录入补领的残疾人证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证件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的,应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和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迁出地县级残联为残疾人开具《浙江省残疾人证迁移单》(附件7),将原始档案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浙江省残疾人证迁移单》转出,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标中注为迁出状态。迁出地县级残联须另留存原始档案复印件备查。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将转入的原始档案材料审核后存档。迁入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迁入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的,应将原证收回后免费换发新证。同时在持证残疾人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户口迁移后超过六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七条 证件注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残疾人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经评残机构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3.持证人或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在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并书面提出申请注销要求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残疾人证注销应收回原残疾人证,并在持证残疾人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县级残联应将原办理档案和注销的各项资料统一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证件保管。县级残联应安排专人负责空白残疾人证的保管,建立残疾人证发放、保存、注销、废证回收和销毁等相应制度,切实保证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和资料完整。对注销的、质量有问题的、损坏的、换领收回的残疾人证,由县级残联统一销毁。

  第二十九条 区划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批准的涉及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由县级残联向上逐级报告说明,并按要求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进行相应调整。对各地设立的非行政区划功能区,经编办等部门批准成立残联组织,并具备残疾人事务管理服务功能和条件的,确需由功能区残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由市残联向省残联提出申请,并报中国残联批准后实施;对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原则上由原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保障。各地应认真贯彻《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和残疾评定费实行免费制度。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和开展残疾评定质控等工作经费、证件工本费、残疾评定费、工作人员培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应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残联应会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费用具体减免实施办法。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在残疾人证评定、核发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其列入本项工作“黑名单”。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失职导致应销未销证、空白证遗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在残疾人证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

  (三)冒用他人残疾人证或者使用骗领残疾人证的;

  (四)发现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

  (五)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和加快残疾人证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方便残疾人。县级残联可通过网上办理、预约上门办理等多种方法,方便残疾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受理服务逐步向村(社区)下沉。

  第三十四条县级残联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证办理全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要将残疾人证办理事务公开、透明化。县级残联应设定残疾人证管理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办证政策、办证程序、办证人员信息、服务时限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推行前,继续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实施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后,换发证时收回原残疾人证。

  第三十六条各市、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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