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或者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补办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本婚姻登记处可以为原在浙江省办理婚姻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浙江省内的内地居民办理。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浙江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除外)。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本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4、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照片。
5、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涂改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补办材料
(1)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53mm宽,35mm高)。
(3)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如有档案且在省内的,可以帮忙查档)。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a.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b.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c.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d.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e.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f.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4)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补办流程
提前2-30天预约→当事人到场→提交补领婚姻登记证书材料→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补办地点
补办时间及费用
1.当场领取
2.工本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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