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公司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手房首付比例规定
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其中
购买二手房,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首付款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商业组合贷款或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需同时满足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
注: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手房购房证明材料
办理时除需提供申请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个人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购房证明材料:
1、所购二手房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
2、二手房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3、首付款凭证:提供首付款现金缴款单(银行入账凭证)或中介公司出具的购房收款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
4、出让方的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契证(房产交易中介公司协助提供);
5、资金监督支付协议;
6、不动产权证与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房屋坐落不一致时的同一地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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