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申请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同时符合)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普通自住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公司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购买公有住房的,须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全部房价款已付清;拆迁安置的,安置房已由拆迁单位办妥权属证明,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属国有土地性质且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批准建、修住房文件。
温馨提示: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咨询电话:0571-12329-1
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规定
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其中,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首付款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商业组合贷款或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需同时满足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
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建商品房购房证明材料
办理时除需提供申请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个人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购房证明材料:
所购房屋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
首付款凭证: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购房发票(收款收据)和POS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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