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引导新乡贤在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旅游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对新乡贤通过投资、技术、入股等形式从事乡村产业,给予连续3年的经营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一)新乡贤补助政策
1、政策内容
引导新乡贤在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旅游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对新乡贤通过投资、技术、入股等形式从事乡村产业,给予连续3年的经营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2、资格条件
通过返乡投资、技术服务、入股等形式从事乡村产业的新乡贤,其中以投资、技术入股的,所占股份需达到30%及以上,申报当年度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
3、业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3)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拨付文件,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4、申请材料
(1)新乡贤身份证明(镇街新乡贤联谊会会员)。
(2)乡村产业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入股证明。
(4)当年度新增投入证明。
5、政策咨询解答
(1)责任科室: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
(2)联系电话:0571-63721349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政策
1、政策内容
支持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产业经营主体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乡村产业经营主体。
2、资格条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产业经营主体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由区委组织部和行政主管政府部门选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产业经营主体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和离岗创业的管理及其他条件,依照人社部规〔2017〕4号、人社部发〔2019〕137号、浙人社发〔2016〕134号等文件执行。
3、政策待遇
(1)对选派至乡村产业经营主体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挂职期满一年且考核成绩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职称评聘和各类评优。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乡村产业经营主体,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
4、政策咨询解答
(1)责任科室: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
(2)联系电话:0571-63968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