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取消钱塘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详情请看全文。
丨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清退、房源移交工作: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的;
2、同一申请家庭重复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或重复申请市级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租)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3、4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2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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