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申请条件: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和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阶梯指标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
相关拓展:
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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