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首次将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本次条例修订都有哪些新变化?
规范丨杭州网约车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网约车纳入适用范围
目前,新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形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市场力量。在杭州,巡游出租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两种服务方式每日共同为社会提供100万车次的个性化出行服务。该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将网络预约出租车纳入立法规范对象的市级地方性法规。
明确车辆经营权管理
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建立了车辆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
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增经营权(指条例本次修订施行之日后配置的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存量经营权(指本条例本次修订施行之日前已经配置的车辆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进行区别管理。
完善经营许可
条例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对原条例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先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再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作了修改。
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巡游出租车经营者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相关条件。
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分别明确了申请用于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车辆的相关条件。
申请用于巡游出租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巡游出租客运”;
(二)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已由汽车生产厂家集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终端;
(四)配备计程计价设备、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等运营状态的标志,车身已喷涂规定的颜色和标识;
(五)车辆所有人持有相应的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车运输证应当载明车辆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等内容,有效期六年。
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已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网约出租车运输证应当载明车辆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等内容,有效期不超过八年。
明确驾驶员从业资格
条例第十九条新增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六项条件:
(一)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在本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五)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
(六)按照国家规定经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同时,条例不再区别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与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实行“两证合一”,减少行业壁垒,推进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这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
明确出租车拒载行为
条例针对目前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发现乘客失物拒不归还等违法行为,作了更为清晰的表述。
如明确了五类巡游出租车拒载行为:
(一)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拒绝载客的;
(三)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车拒载行为:未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的。
违反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建立“三位一体”的退出机制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分别明确了经营者、车辆、人员“三位一体”的行业退出机制。
努力提供便捷服务
条例明确要求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采用“网上申请、就近办理、数据共享”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条例规定出租车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站、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上设施规划,并落实有关单位维护和管理,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提供保障;要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公共电召中心,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条例规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填补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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