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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申报单》(单位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社区化管理的退休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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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个人银行卡、就诊病历、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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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伤病人需提供由相关部门盖章核实的外伤经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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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出就诊的需提供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个人请打开浙里办app→办事服务→部门导航→地区选择区域→点击市医疗保障局分局——点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办事”后选择办理方式(“本人办理”或“代人办理”)——选择办理类型(“备案”或“取消备案”)——填写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前往城市、详细地址——上传材料(在线签章或者线下盖章)——信息确认——点击“提交”后耐心等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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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承担300元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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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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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三级医疗机构一档个人承担60%,二档个人承担70%;其他医疗机构一档个人承担40%,二档个人承担50%;社区医疗机构个人承担30%,二档个人承担40%;社区签约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7%,二档个人承担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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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其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社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